(2017)陕0112民初3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美天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凉市崆峒区白水镇惠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美天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平凉市崆峒区白水镇惠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民初3762号原告陕西美天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与政法巷十字东北角物资大厦*幢*户*层***号。注册号610000100462554。法定代表人李宏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青,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凉市崆峒区白水镇惠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白水镇甘沟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208023322404141。法定代表人陈宝华。原告陕西美天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凉市崆峒区白水镇惠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2月4日,其与被告签订《加工定做合同》,由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制作圣诞礼盒。合同成立后其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未依约支付货款,经其催要货款未果。故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其支付货款31487.36元及违约金34478.66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出庭发表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8日,被告在原告出具的《账款确认及催收函》加盖公章进行了确认,该催收函显示截止2017年5月17日,被告欠付原告货款31487.36元,另加付8000元,被告合计须向原告支付39487.36元。经询原告称,2015年12月4日,其与被告签订《加工定做合同》,约定由其根据被告要求制作圣诞礼盒,货款共计4.32万元;2015年12月25日之前,其向被告交付了8款共计41192个圣诞礼盒,单价为1.08元,货款共计44487.36元;被告分别于2015年11月30日、12月4日共向其支付货款1.3万元,现欠付其货款31487.36元;其提交的催收函中除货款外的8000元系因被告长期未向其支付货款同意给予其的补偿。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因被告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原告明确其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31487.36元为基数,按照日计千分之三的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1日止。上述事实,有《加工定做合同》、《账款确认及催收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定作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提交的证据应可证明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加工及交付义务,截止2017年5月17日被告仍欠付原告货款31487.36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31487.3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34478.66元的请求,被告欠付原告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但原告在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的情况下,主张按照日计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标准过高,且原告提交的催款函中亦明确截止2017年5月17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违约补偿为8000元,被告对该数额也予以确认,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平凉市崆峒区白水镇惠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美天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487.36元。二、被告平凉市崆峒区白水镇惠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美天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582元,由被告承担867元,被告承担部分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逯涛代理审判员 张彦代理审判员 付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