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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5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与董成伦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董成伦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59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负责人:黎阳,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莉莎,女,198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董成伦,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与被告董成伦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道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