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恢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咸水沽支行、天津津面坊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咸水沽支行,天津津面坊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78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咸水沽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法定代表人李建寨,行长。被执行人天津津面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津港路东铁路北。法定代表人刘正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咸水沽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津面坊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该公司已被吊销,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二中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郭胜明审判员 李建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易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