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尹学乾、余伟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学乾,余伟伟,XX,黄志平,喻保枝,金冬明,吴明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3执114号申请执行人尹学乾,男,1973年10月5日,汉族,住址河南省邓州市,被执行人余伟伟,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被执行人XX,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黄志平,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被执行人喻保枝,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金冬明,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大冶市,被执行人吴明宝,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申请执行人尹学乾与被执行人余伟伟、XX、黄志平、喻保枝、金冬明、吴明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3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尹学乾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以下义务:1、被执行人余伟伟、XX、黄志平、喻保枝、金冬明、吴明宝向申请执行人尹学乾支付货款6836元,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90元,另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凡平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邓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