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砀山县莎啦啦鲜花店与陈信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砀山县莎啦啦鲜花店,陈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911号原告:砀山县莎啦啦鲜花店,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万景观邸25栋商铺107、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321MA2NK36L92。经营者,石珂,男,199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侯楼行政村陈楼村6-18,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920511601X。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松岭,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信,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支斌,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砀山县莎啦啦鲜花店与被告陈信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砀山县莎啦啦鲜花店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砀山县莎啦啦鲜花店撤回对被告陈信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砀山县莎啦啦鲜花店撤回对被告陈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砀山县莎啦啦鲜花店负担。审判员 王法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致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