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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王向荣与谢兵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向荣,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701号申请执行人:王向荣,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张凡华,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谢兵,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向荣与被执行人谢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谢兵的银行存款已被依法扣划,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已部分履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垫江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1民初3719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X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