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6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韩伟与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伟,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55号申请执行人:韩伟,住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林,源盛公司经理。住所地:樊城区。本院在执行韩伟与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屋及股权,但暂时无法处置;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韩伟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光辉执行员  吴昌泽执行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