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24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与潘国平、张君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潘国平,张君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4执6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新东南路5号。法定代表人孙恒兵,行长。委托代理人程启明,灌南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潘国平,男,1971年11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张君梅,女,1971年06月05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潘国平张君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撤销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724执88号案件的执行。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审 判 长  陈 健助理审判员  姚志刚助理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