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郑泉平与母社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泉平,母社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336号申请执行人:郑泉平,住襄阳市。被执行人:母社英,住襄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351301民事判决,在执行郑泉平与母社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母社英的存款3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韩胜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运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