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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郑泉平与母社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泉平,母社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336号申请执行人:郑泉平,住襄阳市。被执行人:母社英,住襄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351301民事判决,在执行郑泉平与母社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母社英的存款3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韩胜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运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