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21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龚彩虹与吉芳芳、牛艳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彩虹,牛艳虎,吉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172号申请执行人:龚彩虹,女,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路西铁路家属院。被执行人:牛艳虎,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曲村镇曲村。被执行人:吉芳芳,女,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曲村镇曲村。本院在执行龚彩虹与牛艳虎、吉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龚彩虹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同时向牛艳虎、吉芳芳发出《报告财产令》,牛艳虎、吉芳芳现在外地常年不在家,经得申请执行人龚彩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心龙审判员  杨国红审判员  戴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如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