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民终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梁某与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某,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杨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民终7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男,1965年11月4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恩丰,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福海县。法定代表人:何永良,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住所地:伊宁市环城北路。法定代表人:郭春堂,分公司经理。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志江、蒲正江,新疆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杨某,男,汉族,1964年5月11日生,住乌鲁木齐市。上诉人梁某因与被上诉人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原审被告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霍城县人民法院(2016)新4023民初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霍城县人民法院(2016)新4023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霍城县人民法院重审。梁建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250元,本院予以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英 奇审 判 员 汤 宜 娟代理审判员 王 帷 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古丽布斯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