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3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骆邦奇与赖发来、张景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邦奇,赖发来,张景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135号申请执行人骆邦奇,男,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赖发来,男,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现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张景尧,男,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3民13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骆邦奇申请执行赖发来、张景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外出下落不明,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本案可供执行的条件,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官 民审判员 代守泽审判员 方世康书记员 武 勇书记员 武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