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81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黄金等与项方奇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华,黄金,周秀芳,德阳市宏发运业有限责任公司,项方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1执140号申请执行人:陈庆华,女,汉族,1964年9月27日生。申请执行人:黄金,男,汉族,1987年7月1日生。申请执行人:周秀芳,女,汉族,1929年11月28日生。被执行人:德阳市宏发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号鲁能南域中央*栋营***号。机构代码:678392749。被执行人:项方奇,男,1984年1月6日生。陈庆华、黄金、周秀芳申请执行德阳市宏发运业有限责任公司、项方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本金257134.92元,现因被执行人德阳市宏发运业有限责任公司、项方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81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辉审判员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