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屈莹与王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莹,王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屈莹被执行人王孟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屈莹与被执行人王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孟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屈莹案件款92000元,案件受理费21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经四查被执行人王孟军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屈莹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孟军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屈莹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孙银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英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