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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9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海军、周志涛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海军,周志涛,刘春光,赛娜,李春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9民初220号原告: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明安图镇陶林街,机构代码X2716713-4。法定代表人:徐志平,职务:理事长。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玲,女,蒙古族,正镶联社风险合规部副经理。被告:于海军,男,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志涛、女、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春光,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蒙古族。被告:赛娜、女、1988年9月29日出生,蒙古族。被告:李春龙,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于海军、周志涛、刘春光、赛娜、李春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再次通知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崔国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矫伊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