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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4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韩广金、王广含等与李占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广金,王广含,李占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030号原告:韩广金,男,195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韩广臣,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广含,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韩广臣,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占云,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韩广金、王广含与被告李占云债权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案外人杨长春欠二原告人民币50万元。2015年12月17日,被告、二原告、杨长春三方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将原债务人杨长春所欠二原告的债务50万元转移给被告,二原告与杨长春50万元的民间借贷关系因杨长春已经履行而消灭,被告成为新的债务人。被告承诺在2016年7月1日前用“以房抵债”的方式清偿其50万元的债务。现被告违约不履行承诺,故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原告、被告、案外人杨长春三方于2015年12月1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了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认定案外人杨长春所欠二原告的债务50万元转移给被告,以此抵偿该合同中二原告应交纳给被告的购房款。本院认为,三方协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债务转移后,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原告进行释明,要求其变更诉讼请求,按照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向被告主张权利,但原告拒不变更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广金、王广含的起诉。预交的诉讼费用4400元退还给原告韩广金、王广含。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长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淑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