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3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华与罗先会、陈欢、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华,罗先会,陈欢,陈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185号申请执行人胡华,女,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被执行人罗先会,女,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被执行人陈欢,女,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被执行人陈莉,女,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黔0523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胡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先会、陈欢、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黔0523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执行人罗先会偿还申请人胡华借款10万元,并从2014年3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被执行人陈欢、陈莉在继承遗产范围内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执行中已向被三执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先会偿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205元、执行费4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罗先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陈欢、陈莉是在继承遗产范围内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暂无证据证实被执行人陈欢、陈莉已经继承遗产及其范围,故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世康审判员 陈体福审判员 代守泽二〇一七��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