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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赵兰民与李波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兰民,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119号申请执行人:赵兰民,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万合永镇永明村德全隆组,现住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新庙乡红星村瓦窑组。被申请执行人:李波,女,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个体户,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昌兴村崔营子组74号。本院在执行赵兰民与李波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李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海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