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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5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贺其也勒图与布仁、乌兰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其也勒图,布仁,乌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13号申请人贺其也勒图,男,蒙古族,1968年3月24日出生,牧民。被执行人布仁,男,蒙古族,1966年10月7日出生,退休职工。被执行人乌兰,又名乌兰其其格,女,1972年3月1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系被执行人布仁妻子。本院在执行贺其也勒图与布仁、乌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乌兰其其格工资另案冻结,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财产可供财产的,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伊日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