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执字第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俊芳、贾紫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芳,贾紫霞,国家电网河北南和供电公司,孙计深,王辉,豆彦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民执字第75号之一申请人:王俊芳,女,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邢台市桥东区,申请人:贾紫霞,女,200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国家电网河北南和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书军。地址:南和县。被执行人:孙计深,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南和县,被执行人:王辉,男,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南和县。被执行人:豆彦芳,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南和县,本院在执行王俊芳、贾紫霞申请执行国家电网河北南和供电公司、孙计深、王辉、豆彦芳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胜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 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