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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秋萍与王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秋萍,王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908号申请执行人:刘秋萍,女,1966年8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胜,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202民初16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胜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彬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玉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