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某、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喀某,张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8执257号申请执行人:喀某,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河北街道东区。法定代表人王某,理事长。被告张某,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高某,女,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喀某申请执行张某、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兴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