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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02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苏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苏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初1354号原告: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茶城大道16号1幢1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7998595878。法定代表人:陶晓川,该公司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鲁忠芳,云南天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苏永,男,汉族,住普洱市思茅区。原告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苏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被告苏永已履行支付物业管理费的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行为属诉讼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苏永自愿负担。审判员  黄海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慕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