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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5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徐帅军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帅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185号原告徐帅军,男,1984年3月6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韩中政,商丘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3166332M。负责人邓俊英,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保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立案后七日内没缴纳本案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帅军撤诉处理。审判员  窦玉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正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