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黄武镇、陈玉凤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武镇,陈玉凤,佛山市鸿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长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1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武镇,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玉凤,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鸿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法定代表人:黄武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长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法定代表人:唐振楠,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升,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武镇、陈玉凤、佛山市鸿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长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5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数份合同,虽然合同名称写的是《土地租赁合同》,但其中有合同不仅约定了租赁土地,而且还约定租赁相应建筑物,并对土地和建筑物的租金分开进行计算,故一审判决认定双方仅租赁土地与双方合同的约定并不相符。同时,一审判决对于双方具体租赁土地的范围是多少,涉案租赁土地是否均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规划为商住混合用地的乐从镇沙滘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相关土地范围内,双方是否实际租赁了建筑物以及建筑物的状况如何,是否属于需要报建的项目,若属于应当报建的项目是否已经报建等等问题均未予以查清,而这些问题的查明关涉到双方合同效力的认定,相应地还涉及到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确定。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51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武镇、陈玉凤、佛山市鸿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863.3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建红审 判 员 郑正坚代理审判员 吴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启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