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4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行与李磊、成安县九牛乐饲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行,李磊,成安县九牛乐饲料有限公司,河北君诺食品有限公司,李燕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103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成安镇青云北大街70号。负责人:马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红军,该行员工。被告:李磊,男,1981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被告:成安县九牛乐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商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杭启君,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北君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商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户淑霞,该公司经理。被告:李燕梅,女,1985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行与被告李磊、李燕梅、成安县九牛乐饲料有限公司、河北君诺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行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行司承担。审判员 朱艳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牛纪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