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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执2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李一唐与阎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一唐,阎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4执2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一唐,男,1951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阎建国,男,1960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如皋市。申请执行人李一唐与被执行人阎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一唐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104民初7263号民事调解,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阎建国名下位于如皋市如城街道武定苑的证号为皋房权证字第40109的X室住宅(含车棚)及证号为皋房权证字第××号的X室营业房不动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学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焦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