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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5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信息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1966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义明,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信息中心,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号新城大厦*座*楼。法定代表人:何军,该单位主任。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信息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5350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殷仁奎代理审判员  于文霖人民陪审员  杨毅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钱亚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