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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张某申请洛某一、洛某二继承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洛某一,洛某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145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50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洛某一,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洛某二,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张某与洛某一、洛某二继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475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14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李秋风审判员 胡庆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博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