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执异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林浩与熊燕林洪徐兴玉财产保全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浩,熊燕,林洪,徐兴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0执异25号异议人:林浩,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双桂路**号8-1,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74********。被异议人:熊燕,女,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峡南西路*号*单元7-2,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67********。委托代理人:汤治强,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委托代理。被异议人:林洪,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东路***号*单元7-2,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64********。被异议人:徐兴玉,女,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东路***号*单元7-2,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64********。本院在执行熊燕与林洪、徐兴玉诉讼保全一案中,于2017年8月30日以(2017)渝0230执保188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林洪、徐兴玉所有的位于丰都县南天湖镇“天池圣景”C幢2单元的303、403、603、104、504号住房予以查封。案外人林浩以被查封的5套住房属于自己所有,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本院裁定解除查封。本院立案后,于2017年10月11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听证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异议申请人林浩称:丰都县南天湖镇“天池圣景”先后修建了3幢楼房,其中A幢和B幢系林洪于2015年修建完工,C幢系林浩于2016年投资修建完工的。该事实有丰都县南天湖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所出具的《2012年12月以后新增违法建筑一览表》佐证。因此,法院查封的丰都县南天湖镇“天池圣景”的C幢房屋属于林浩所有。被执行人林洪称:案外人林浩提出的事实属实,请求法院支持林浩的请求。申请执行人熊燕称:林浩提出的事实不属实,所提供的丰都县南天湖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所出具的《2012年12月以后新增违法建筑一览表》对本案保全的标的不享有排他性,要求法院裁定驳回林浩的异议请求。经审查查明:位于丰都县南天湖镇“天池圣景”A、B、C幢地块属于陈学文出资向村组购买所得,包括丰都县南天湖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所出具的《2012年12月以后新增违法建筑一览表》中的罚款也系陈学文向政府缴纳。陈学文取得该地块后委托林洪修建,林洪并自己筹集资金、购买建筑材料、租赁塔吊、组织工人施工等修建房屋的事项。修建完房屋后与陈学文按约定比例分得房屋。2016年4月8日林洪与熊燕签订了《房屋抵押协议》其内容是:甲方林洪、乙方熊燕,甲方与乙方借款60万元,为保证还款经双方协议决定将“天池圣景”C幢2单元101、401号和C幢1单元301、302、303、304、401、402、403、404号共10套房屋作为抵押。卖出的房屋款保证乙方能够收到,归还清乙方的账务后所余的房屋和房款均归甲方。除甲乙双方签名盖手印外,陈学文在该协议作为中证人签名盖手印。熊燕向本院申请对丰都县南天湖镇“天池圣景”C幢部分房屋保全,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以(2017)渝0230执保188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林洪、徐兴玉所有的位于丰都县南天湖镇“天池圣景”C幢2单元的303、403、603、104、504号住房予以查封。另查明:林洪与林浩系同胞兄弟关系,林洪与徐兴玉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裁定书、丰都县南天湖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所出具的《2012年12月以后新增违法建筑一览表》、补充协议、房屋抵押协议、塔机租赁合同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异议人林浩对本院保全查封的丰都县南天湖镇“天池圣景”C幢部分房屋提出归其所有的证据不足,本院依据熊燕出具的与被执行人林洪签订的《房屋抵押协议》等相关证据对该房屋实施保全查封并无不当。故异议人林浩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林浩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讼,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光福审 判 员 付小华人民陪审员 江其祥二〇一七年六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秦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