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启文与吴双林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启文,吴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781号申请执行人徐启文,男,1958年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双林,男,1958年8月21日出生。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4民初3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徐启文申请执行吴双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吴双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27日前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双林银行存款82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伟审 判 员 敬志敏人民陪审员 朱爱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 员代 创 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