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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启文与吴双林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启文,吴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781号申请执行人徐启文,男,1958年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双林,男,1958年8月21日出生。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4民初3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徐启文申请执行吴双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吴双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27日前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双林银行存款82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伟审 判 员  敬志敏人民陪审员  朱爱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 员代  创 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