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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小勋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2号张小勋,男,1962年1月18日出生,住所地交通局家属院,联系电话138××××3179。马如义,男,1966年9月9日出生,住所地凯旋城15号7单元2楼202室本院在执行张小勋申请马如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小勋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5民初183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小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