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恢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省济宁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任如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济宁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任如建,山东省定陶区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恢14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济宁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任如建。被执行人:山东省定陶区运输公司。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我院提交了终结该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1执恢1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辉审判员 肖磊审判员 宋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褚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