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执恢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传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传清,董文红,郭新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恢383号申请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顺和路中段。被执行人魏传清,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董文红,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郭新星,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传清、董文红、郭新星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324执恢38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文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天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