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17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桂琴与李文吉、常雪峰、陈述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琴,李文吉,常雪峰,陈述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1760-3号申请执行人王桂琴,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被执行人李文吉,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被执行人常雪峰,现住蛟河市,公民身份号码为×××。被执行人陈述通,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申请执行人王桂琴与被执行人李文吉、常雪峰、陈述通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朝民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李文吉、常雪峰、陈述通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三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桂琴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1200元、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申报财产。2017年1月24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1760-1号执行决定,将被执行人李文吉、常雪峰、陈述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3月2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1760-1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常雪峰在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存款37000元。2017年5月25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1760-2号执行裁定,一、扣划被执行人常雪峰在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存款27000元至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2017年6月9日,本院将执行款27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桂琴。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文吉、常雪峰、陈述通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文吉、常雪峰、陈述通的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李文吉、常雪峰、陈述通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及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文吉、常雪峰、陈述通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致使本院无法对被执行人李文吉、常雪峰、陈述通采取强制措施。2017年6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延朝民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红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