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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6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曹艳红与曹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艳红,曹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92号申请执行人曹艳红,女,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吉镇镇村人,住名州镇永乐大道新华苑。被执行人曹平军,男,汉族,住绥德县满堂川乡曹家岔村。曹艳红与曹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的(2016)陕0826民初9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永福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贺军生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到期债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6执92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雷春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