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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陈亚力与杭州储秀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力,杭州储秀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642号原告:陈亚力,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玉珍,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储秀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A12幢305室。法定代表人:朱靖。原告陈亚力诉被告杭州储秀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陈亚力于2017年6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亚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陈亚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亚力负担。审 判 长  张书青代理审判员  毛林斌代理审判员  孟焕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凯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