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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执6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6016常州市建筑功能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与童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建筑功能技术中心有限公司,童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6016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建筑功能技术中心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717935-5,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光华路118号。法定代表人沈重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童锋,男,1980年3月11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建筑功能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童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童锋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建筑功能技术中心有限公司认可法院的调查并主动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宇审判员  童旻雯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