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02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吴梅与赵悉童、熊雯婷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梅,赵悉童,熊雯婷,李琼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02执27号申请执行人吴梅,女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普洱市思茅区。被执行人赵悉童,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彝族,个体户,普洱市思茅区。被执行人熊雯婷(系被执行人赵悉童妻子),女1984年4月24日出生,哈尼族,个体户,住普洱市思茅区。被执行人李琼芬,女,1961年7月18日出生,哈尼族,个体户,住普洱市思茅区。申请执行人吴梅与被执行人赵悉童、熊雯婷、李琼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云0802民初12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悉童、熊雯婷、李琼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悉童、熊雯婷、李琼芬返还吴梅借款430000.00元、利息103200.00元及自2016年6月1日起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二、由李琼芬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9132.00元,由熊雯婷、赵悉童共同承担;四、执行费7823.00元,由赵悉童、熊雯婷、李琼芬共同承担。现因被执行人赵悉童、熊雯婷、李琼芬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航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胥迎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