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洛阳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张军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0327执641号洛阳灵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你(或你单位)与张军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宜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的(2017)豫0327民初98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房天舒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标的款金额27184.5元(2)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250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31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