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金生、刘士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金生,刘士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保158号申请人:郑金生,男,汉族,1962年3月19日生,住庆云县。被申请人:刘士胜,男,汉族,1964年4月10日生,住阳信县。本院在审理郑金生诉被刘士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XX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士胜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沙河支行账户(账号:XXXXX)存款人民币XX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2018年6月1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五工作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铁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军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