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执行人与王兴珍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芹,王兴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24号申请人执行人:李秀芹,女,195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乌尔其汉林业一中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王兴珍,女,1959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李秀芹诉王兴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秀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82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42386元。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兴珍因暂时一次给付不上纠纷款,定于2017年11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秀芹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