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章金梅与黄礼滔、合肥市张氏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金梅,黄礼滔,合肥市张氏货运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1035号原告:章金梅,女,1968年08月0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现住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宋斌,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礼滔,男,1978年05月0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合肥市张氏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五里庙停车场内。法定代表人:唐高文,该公司经理。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负责人:岳斌,该公司经理(未到庭)。本院在审理原告章金梅诉被告黄礼滔、合肥市张氏货运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金梅请撤回对被告黄礼滔、合肥市张氏货运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金梅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 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子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