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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申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周庆金、李树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庆金,李树权,李建波,胡延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申1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庆金,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方正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树权,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方正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建波,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方正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方正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延祥,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方正县。再审申请人周庆金因与被申请人李树权、李建波、胡延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4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5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庆金申请再审称,一、李树权上岗前喝了近半斤白酒,酒后工作,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该损害承担责任;二、二审法院在判决中称李树权护理时间为282天,减去96天,应为186天,但在判决中护理天数却计算为205天,存在明显计算错误;三、依据李树权出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治疗终结时间为4个月,误工工资支付期间应为120天,原审法院支持误工工资支付期间180天是错误的。李树权未提交答复意见。李建波未提交答复意见。胡延祥未提交答复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由于钩机司机胡延祥操作的钩机钢丝绳抽签脱落,导致料斗坠落,将正在作业的李树权砸伤。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在周庆金没有证据证明饮酒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雇主周庆金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令周庆金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原审根据司法鉴定需要护理282天的鉴定结论以及李树权二次手术住院19天的客观情况,扣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已经支付的96天护理费用,结合鉴定结论和二次手术的具体情况,酌定判令周庆金支付李树权住院19天的护理费(282天+19天-96天=205天)并无不当。原审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结合病情康复的时间,判令周庆金支付180天的误工费亦无不当。周庆金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庆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启龙审 判 员 李子青审 判 员 唐 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穆子骏书 记 员 杜欣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