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1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湖北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1执22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湖北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湖北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221执2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北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晓波审判员 向 荣审判员 张文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志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