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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执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刘金锁、贺金兰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刘金锁,贺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5执13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被执行人刘金锁,现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贺金兰,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刘金锁,贺金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105执14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云生审 判 员  聂建勋代理审判员  云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雪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