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621执1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刘银花与王建东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银花,王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1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银花,女,195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建东,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银花与被执行人王建东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已于2017年6月12日扣押了被执行人王建东所有的TCL牌NT21E64S电视台一台。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建东所有的TCL牌NT21E64S电视台一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广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