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执恢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郭武军与姚志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武军,姚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恢347号申请执行人:郭武军,男,汉族,1959年7月15日生,住伊川县。被执行人:姚志伟,男,汉族,1976年7月1日生,住伊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武军与被执行人姚志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武军撤回案件,于2017年6月17日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姚志伟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敬章审判员 李伟平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毅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