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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11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明崇泉与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崇泉,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11民初555号原告:明崇泉,男,195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吉林,四川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汇东。法定代表人:吴兆仓,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四川宣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明崇泉诉被告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明崇泉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明崇泉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兆仓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明崇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2元,由原告明崇泉负担。审判员  徐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