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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义与张小东为合伙协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义,张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681号申请执行人:赵义,女,生于1969年6月1日,汉族,住邓州市穰东镇。被执行人:张小东,女,生于1963年12月7日,住邓州市穰东镇。本院在执行赵义与张小东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3民终55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虎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法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