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义与张小东为合伙协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义,张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681号申请执行人:赵义,女,生于1969年6月1日,汉族,住邓州市穰东镇。被执行人:张小东,女,生于1963年12月7日,住邓州市穰东镇。本院在执行赵义与张小东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3民终55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虎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法宝 微信公众号“”